河南省地方铁路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铁道部5号令《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及我局“1337”安全生产工程,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确保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省政府、铁道部有关法规和省局有关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的铁路行车安全,生产劳动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全局党政工团各级组织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提高到模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考核内容,齐抓共管,逐级负责。
第四条 省局作为国有资产监管者,为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职工生产安全、设备安全,依法对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使监察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指导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办法、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情况,纠正处理违章违纪行为和不安全隐患。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履行搞好安全生产、保证职工生产安全和资产设备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部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其分工,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的系统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目标进行纵向和横向分解,使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事事有人管理。
第七条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铁道部有关文件要求和《安全监察工作规则》的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主要站段应设置安全教育室或专职安全员,车间班组应配置兼职安全员,各公司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加强安全监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监察人员的素质,保持安全监察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 各运输单位安全监察机构,除设领导人员外,按照车务、客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教育、路外安全和综合分析等方面的业务,设置监察人员,并监管工厂和工程单位。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编制由各运输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熟练的技术业务知识,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机构由分局长领导,在安全监察业务上同时受上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领导。行车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首先征求上一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

第三章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依据国务院、铁道部、省局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办法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行车组织规则》等规则、规程,结合各系统、各工种的特点与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输生产、行车组织、设备检修、工程建设等方面的作业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省局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会议,总结分析上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下半年的重点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每季度召开一次党政工团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坚持制度管理,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职工“两纪一化”,大力推行“标准化作业”,加强监督检查和目标管理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重视职工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要把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业务技术能力,作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有力保证。建立完善职工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和教育培训计划,做到有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采取定期安全知识教育、安全生产演讲比赛、安全知识智力竞赛、技术比武、短期培训、脱产学习等方式,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特别是要重视和搞好“特殊工种”或新人路青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上岗合格证后,方能任职上岗。凡无证上岗,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五章 生产设备与安全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机车、车辆、线路、通信、信号等各种行车设备检修、维修、运用规则规定,加强各种行车设备、设施的定期检修和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及运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保证各种行车设备、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运用状态,确保设备运用安全。要杜绝只使用、不投入、拼设备、吃老本的现象发生,由此造成事故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加强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工作,积极研制、引进先进的保安设施,增加设备科技含量和安全保障能力,做到科学检修、科学运用,提高设备完好率和运用效率。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生产设备操作、检修管理规定,加强锅炉压力容器、车床、电机、起重吊车机械和机动车辆等主要生产设备的检修保养和使用管理工作,保证其技术性能良好、安全可靠。并切实重视和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认真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确保职工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在运营线路上施工、检修、维修时,应按规定报分局运输科审批,办理登记手续,通知有关车站,并做好防护,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二十三条 新建铁路工程竣工后,由省局和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和行车安全条件,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运营使用。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达到了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和安全条件并且有关资料齐全后,方可交付使用。专用线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分局按规定进行验收,达到了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和行车安全条件,方可开通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车、车辆等设备及其零部件改变原设计时,应征求分局主管部门同意,主要零部件改变原设计或涉及安全问题应报省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在开始使用前需有细则、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经技术测验合格后,方可开始使用。

第六章 铁路道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铁路道口(包括专用线道口)管理,按照国务院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设置道口,完善有人看守道口标志、护桩、栏杆、报警音响器、红白色灯等防护设施。对无人看守道口,必须做到警告标志、护桩齐备,清晰醒目。

第二十七条 加强道口看守工安全教育和管理,应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担任道口看守工作。道口看守工应坚守岗位,认真了望,适时关闭或开放道口,对机动车辆和行人的违规不安全行为,应及时纠正制止,确保道口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成立由安监、公安、工务、车务等部门参加的道口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道口进行安全检查和综合治理,解决道口不安全问题,大力开展路外安全宣传,努力防止路外伤亡事故。

第七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领导要关心和支持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注重提高安全监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参谋作用。
第三十条 安全监察部门要公正行使上级赋予的职权,坚持原则、大胆监察、严格执法、如实反映情况,实事求是的纠正违章、处理不安全问题。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调查处理事故,正确地定性定责。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分析查找薄弱环节,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各级领导提供信息和决策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坚持规范化的检查制度,每年要组织开展好春、秋两次安全大检查和春运、防汛、防暑、防寒等专项安全检查。基层单位领导每月要全面检查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并认真落实安全巡视制度和添乘检查制度,结合日常检查、抽查,加强作业现场控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整改解决。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危及安全生产,有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安全问题,安全监察部门可采取扣留、封闭、停止列车开行和停止生产作业等措施,并提交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八章 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牢固树立“抢通意识”,做到救援队伍组织落实、机具落实、制度落实。要严格执行各类事故和故障的通报规定办法,并根据情况,迅速组织救援,尽快恢复通车或生产,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第三十四条 要切实加强救援工作的组织管理,注重提高救援队伍的工作能力,各单位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救援知识教育和演练活动,不断提高救援队伍的整体救援水平,做到出动及时、判断准确、指挥得当、抢救起复迅速。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事故通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行车事故和路外伤亡事故时,应按照《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和路外伤亡事故处理有关规定,立即逐级向上报告或按规定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和救援队,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应按照《河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对重伤以上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报告省局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发生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第三十七条 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制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得清理。
第三十八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分局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死亡1—2人事故,由分局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省局会同市地或省上述部门组成调查组,共同组织调查。
第三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现场有关人员,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做好现场保护和勘察取证工作,并开展自救自复工作。上级调查处理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必须主动汇报、介绍事故现场情况,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干涉、阻碍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第九章 事故统计、分析、总结报告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避免错报、漏报,决不允许降低事故等级、隐瞒不报的情况发生。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各类“事故登记簿”,完善各类事故档案、台帐,详细记载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认真填写事故处理报告,定期总结分析。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认真做好各类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于每月初5日内,将上月各类事故统计情况上报省局有关处室。并分别于季度、半年、年度初10日内,将上期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分析材料报省局有关处室。
第四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各类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程序、权限负责对事故定性定责。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发现下级安全监察部门对事故定性定责不准确时,有权加以纠正。全局各类事故的统计数字和责任部门,均以安全监察部门的统计记载为依据。
第四十四条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时,应将件数计入主要责任单位或部门,并由主要责任单位或部门统计上报。
第四十五条 每日行车事故件数的统计,由前一日18时0分起至当日18时止计算。但填报事故发生时间时,应以实际时间为准,即以零点改变日期。其他安全生产事故件数的统计和事故发生时间的填报,均以实际发生时间为准。
第四十六条 事故统计、分析、总结报告的其他有关事宜,均按各类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安全生产奖惩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认真做到奖惩分明,落实到位。
第四十八条 全局继续开展“行车安全百日”活动和“安全生产年”活动,考核标准如下: 
(一)“行车安全百日”考核条件
1.连续一百天内,无行车特大、重大、大事故;无责任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责任路外事故累计死亡人数不超过3人或重伤、死亡不超过5人。
2.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统计上报行车事故、路外伤t事故和事故通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无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降低事故等级错报现象。
以上条件全部达到,即实现了一个“行车安全百日”。如有一项条件达不到要求,即中断“行车安全百日”活动,并从次日18时0分,重新开始统计“行车安全百日”活动天数。
(二)“安全生产年”考核条件
1.一年内,无各类特大、重大、大事故,无职工因工死亡事故。 
2.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的统计上报事故情况和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无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降低事故等级现象。
以上条件全部达到,即实现了一个“安全生产年”。如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即中断“安全生产年”活动,并从次年元月1日零时零分重新开始统计“安全生产年”时间。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含省局机关)对实现了“行车安全百日”和“安全生产年”以及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必须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视情况而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要给予侧重。
第五十条 省局对实现连续十个“行车安全百日”即千天的单位,颁发奖牌或奖杯,并发贺电表示祝贺。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实现“行车安全百日”和“安全生产年”时,应及时向省局有关处室报告,省局有关处室核查后,确定和统计“行车安全百日”和“安全生产年”成绩。
第五十二条 省局每年底或年初,依照“资产经营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评定打分。
第五十三条 省局对发生特大、重大、大事故、职工因工死亡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同时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省局对弄虚作假、不实事求是、隐瞒事故不报或降低事故等级错报、骗取安全生产成绩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的安全生产成绩,既中断“行车安全百日”或“安全生产年”,同时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依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归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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