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地方铁路局专用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线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铁路系统投资修建的准轨和窄轨铁路专用线。
第二条 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应符合地方铁路规则,适应企业生产需要,专用线的修建按国有关规定,根据地理位置、运量等情况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地方铁路设计准则》格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三条 专用线接轨建设审批实行省局、分局二级审理制,凡是下列条件之一者,由省局组织审理。
(一)在铁路区间接轨的;
(二)由于专用线引起车站较大变动的;
(三)专用线走行线长度2KM或投资200万元以上的。
上述以外的专用线建设由分局代省局组织审理,并报省局备案。
第四条 铁路专用线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归口管理。省局负责办理需省局审批专用线的接轨方案审定,组织设计文件审查,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事宜。分局负责签办接轨技术协议,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开通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专用线建设单位在立项阶段向省局(分局)提出修建专用线接轨申请函,由省局(分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据此函复。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后,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由建设单位组织,邀请省局(分局)等有关单位参加。
第七条 省局(分局)按专用线可研报告评审意见出具允许接轨意见,建设单位可据此申请立项及委托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邀请省局(分局)共同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与分局签订“接轨技术协议”,作为铁路批准专用线修建的依据。
第八条 专用线接轨申请应附以下资料:
(一)专用线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批复和投资来源。
(二)近、远期运量、品名、流名。
(三)接轨站位置示意图及其他相关工程资料。
(四)在既有专用线接轨时,应取得既有专用线产权单位同意接轨的文件。
第九条 承担专用线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单位必须持有铁路勘测设计证书,建设单位应优先选用省局或分局所属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专用线设计审查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邀请省局(分局)参加审查。
第十一条 专用线的施工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省局或分局所属施工单位,凡涉及铁路既有设备改扩建的工程应由省局或分局承担。
第十二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行车安全,对投资超过200万元或有大中桥等重要构筑物的专用线均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选用具有铁路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专用线建设的投资、工期、施工质量以及施工期间的运输安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用线及配套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将完整的竣工文件在验收后十天内送交分局,并以书面形式向分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分局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 专用线及相关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与接轨站签订运输协议,以及专用线委托分局养护、维修协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后,向分局提出书面开通申请,由分局确定开通事宜,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局科学技术处。
(豫铁总[20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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