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地方铁路局委员会
——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一、不准向下属单位索要收取钱物。
二、不准到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
四、不准利用手中的权力或影响,批条子、打招呼、为配偶、子女、亲友经商提供方便和谋取私利。
五、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不准把公款借与私人使用。
六、不准动用公款购买、建造、装修超标准住房和为子女、亲友在购、建私房上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七、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八、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工资、奖金。
九、不准把在经营、管理、承发包、购物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价费、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等据为己有。
十、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乔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更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十一、不准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
十二、不准借出差、开会、学习等名义用公款游山玩水。
十三、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十四、不准到旅游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十五、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十六、不准借检查、验收、评比、考核之名,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凡系统内的业务往来,不准搞宴请,一律吃工作餐。
十七、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凡生产经营亏损,拖欠职工工资的单位,不准购买小汽车,更不准动用贷款、集资款购买小汽车。
十八、不准无偿占用下属单位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其他高档贵重物品。
十九、不准私设小金库。
二十、未经批准不准用公款和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豫铁党[1999]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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