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铁路公安系统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地方铁路公安系统 队伍的管理,把全路公安民警队伍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坚定,素质精良,作风过硬,管理严格,形象文明,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队伍,切实履行“全省地方铁路保护神”的神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加强队伍管理,规范公安民警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的行为准则,树立地铁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圆满完成维护地方铁路治安秩序,服务职工群众,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
   第三条  队伍建设坚持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向管理要警力,向素质要警力,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努力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全省地方铁路公安系统实行双重管理和下管一级原则,即上一级地铁单位、公安机关共同对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培养、考察、考核、提拔、任用和管理负责,具体工作由地铁单位牵头,同级公安机关协助办理。
  第五条  担任公安民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所规定的六个方面具体条件。
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清退,并办理有关手续:
(一) 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治安处罚的;
(二)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三)受留党查看、行政开除留用以上处分的;
(四)有作风散漫,纪律松驰;遇事推诿,消极怠工;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职工群众;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等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不改正的;
  第六条  对全路公安系统民警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和体能等教育培训。
  第七条  公安民警的纪律
  (一)政治纪律。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信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于社会主义祖国。不得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形象和威信的口头或书面言论;不得参加国家明令取缔、禁止及未依法得到批准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以反对国家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参加罢工。
  (二)组织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不参与派性活动,听从组织调度,自觉接受监督,无条件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三)工作纪律。积极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
  (四)保密纪律。保守国家和警务工作秘密。
  第八条  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九条  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十条  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
  第三章  日常制度
  第十一条  请示报告
  (一) 全路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公安信息畅通。
  (二) 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民警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三) 下级公安机关必须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四) 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第十二条  请假销假
  (一) 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单位,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 公安民警工作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三) 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四)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五)因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第十三条  工作交接
  (一) 公安民警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二) 公安民警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第四章 值班备勤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第十五条  各分处、派出所应当设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备勤制度。
  第十六条   值班人员职责
  (一)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二)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三)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
  (四)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值班记录
  建立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
  (二)  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三)  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四)  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五)  值班人员姓名 值班记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
  第十八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值班备勤人员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
  第五章   装备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  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二)  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三)  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的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二十二条  装备的保管
  (一) 设置装备保管室(库)或者专用保管柜,建立帐目,专人管理。
  (二) 妥善保管装备,做好防抢夺、防盗窃、防破坏和防火、防水、防潮等。
  (三) 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装备进行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
  (四) 装备交接、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公安民警佩带、使用武器、警械,应当经过严格训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件》、《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河南省地方铁路公安系统枪支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和检查,增强公安民警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六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预先制订各种紧急行动方案,规定紧急集合和执行任务的联络方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组织必要的演习和训练。
  第二十六条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各分处、派出所应当按照紧急行动方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一) 发生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
  (二) 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三)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件;
  (四) 其他紧急任务。
  第二十七条  公安民警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进入现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所属民警的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详细登记,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迅速调集警力。
  第七章  警容风纪
  第二十九条  着 装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一) 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二) 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三) 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四) 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
  第三十条  仪容
  (一) 公安民警应当保持头发整洁。
  (二)公安民警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三十一条  举止
  公安民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  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二)  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三)  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四)  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
  第三十二条  公安民警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公安民警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一级英模、二级英模)。奖励按审批权限逐级申报。 对受奖励的公安民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  公安民警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受行政处分和警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处分期间,不享受晋升职务、级别、工资档次。 (二)警纪处分。受行政处分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公安民警,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铁路公安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河南省地方铁路局
地址:郑州市金海大道105号 邮编:450052
电话:0371--8861678  传真:0371--8861678
Copyright 1998-2003 http://www.hntl.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